2015年9月時,戴姓男子騎車經過中壢區普義路50號時,一名蘇姓婦人突然牽著狗穿越馬路,害他閃避不及撞上,蘇姓婦人送往醫院急救2天後不治身亡,家屬控告戴男過失致死,但日前判決下來表示,戴姓騎士無罪,不必負擔任何過失責任,是罕見的判例。
示意圖,與本案無關
原來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車禍鑑定報告後,當時戴男騎車時速約30至40公里,但蘇婦突然竄出,戴男雖有緊急剎車,不到2秒的時間便撞上。而逢甲大學車輛事故鑑定研究中心檢視錄影畫面,發現雙方發生碰撞的時間僅經過1.848秒,駕駛反應不及,因此沒有任何過失。
示意圖,與本案無關
根據美國西北大學交通事故重建調查手冊指出,一般成年人在日間時若行駛時速為30公里,需要煞停得間為2.63秒;若是40公里行駛,則需要3.01秒。
來源:ETtoday
大家要好好遵守交通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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