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一天爸爸問小明「你最喜歡的書是什麼?」小明答「臉書。」其實會有這樣的答案一點也不奇怪,科技普及的時代,滑臉書是茶餘飯後的娛樂。看似再正常不過的嗜好卻讓這位男子「惹上官司」了。提姆斯‧偉那 (Timothy Weiner) 便是因為點了臉書文章的「讚」而被法官抓進監獄裡。在離婚時,法官就以聲明不准偉那再有騷擾前妻的舉動,包括社交媒體上的接觸。所以當偉那按了前妻讚時,立即因違反法官的指令而被收押。
其實,在社交媒體上的許多法規都相當模糊。根據聖彼得堡的律師查爾斯‧ 辛頓 (Charles Hinton) 說明,現在有越來越多的案件是關於離婚後在社交媒體上攻擊前任配偶,「他們在社交媒體上詆毀了他們的前任,他們說的不是事實。」代表偉那前妻潔西卡溫諾 ( Jesica Wingo) 的辛頓說「大多數人無法掌握社交媒體的永久性,它並不會消失,它會一直在那裡。」另外,辛頓也向法官稱他的當事人還曾收到幾封威脅的信,所以法官便將偉那收押60天。
以這個離婚案件為例,偉那在監獄時便說「他的言論自由遭到侵犯,儘管他什麼也沒說。」因為網上的任何發表、按讚的規定都太過模糊,才會讓偉那莫名其妙得被抓去關。既然我們是身處在社群網站氾濫的時代,那法律便要因時制宜的制定相關網路法條。到底法律到底要如何定義「臉書上朋友的關係」呢?社交網站上的說辭到底能不能當為法律上合格的證詞?種種問題都需要一個一致性的規定。
參考資料:Tampa Bay Time
TEEPR貓咪走邊編:用網路要小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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