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裝劇《瑯琊榜》中曾有這句對白:「明知不可為而為之,也許可以稱之為勇氣,但同時也非常愚蠢」,劇情內容這裡就不多作討論了,小編只想說明知道不能卻還是做了,後悔莫及時怪誰呢?一名廖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了一名13歲少女,情不自禁和對方開戰,少女事後透露給社工知道,讓廖男被告上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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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,基隆一名13歲的少女在2021年7月4日透過臉書和廖男認識,不僅主動要求交往還傳不穿照給廖男。廖男也回應:「老婆現在拍一張給我看」、「全身衤果的」、「妳化完妝再拍一張X照我看看」、「內//衣穿著,手一邊拉下內//衣這樣的姿勢」、「把一邊月匈罩拉下來」、「我想看衤果的X頭」。兩人隔天凌晨1點見面後就在車上激戰,回家前又在家門口震了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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隔天,因為少女曾有偏差行為而被安排輔導,她便向社工吐露此事,廖男遂被告上法院。不過此案具有爭議之處,少女實際年齡是13歲,但她卻向廖男表示自己14歲,檢方起初依照刑度較重、3年以上10年以下的「與未滿14歲女子/性/交罪」起訴廖男,因為從少女臉書其實可以判斷出實際她的實際年紀,兩人在臉書認識,廖男應該可以質疑少女的年紀卻沒有進一步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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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法官認為,少女證稱「我跟廖男說我14歲,因為我虛歲14歲,我習慣跟別人說我14歲。」以及兩人的對話中均沒有聊到學校的事,少女更在主動邀約廖男見面時說自己「有過很多經驗」,廖男則回應「不會吧14?什麼經驗?」、「妳未成年,抓到我會死翹翹」、「未滿16我會被告強X」等語,因此認為廖男應該真的認為少女14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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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,兩人的交往、見面還有傳不穿照都是少女先主動,廖男雖然也有要求少女拍照,但事後都會提醒對方刪掉,自己看完也沒有留存和轉傳。兩次「開車」也是雙方合意之下發生並非強迫,再加上廖男已和少女及家長達成和解,賠償金會分期付款,因此基隆地院判處減刑,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/交罪、引/誘/少年製造猥/褻電子訊號罪判廖男2年徒刑,緩刑5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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